
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该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该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了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诉求。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央企集团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明确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朱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母公司作为承继主体,理应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承继原则。
2.还原真实租赁关系: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租赁业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能仅以一次结算来确定最终的租金金额,后续实际发生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租金,承租方理应支付。
3.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从实际的提货、签收等行为可以判断,双方存在真实的租赁交易。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某央企集团构成未足额支付租赁报酬,应承担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等责任,该厂属于合法主张债权,应获得法律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一是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是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三是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四是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五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子公司注销后可以逃避债务,随意以已结算为由拒付租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母公司需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结算凭证不能作为否定后续租金的依据;在无书面合同但有实际租赁行为的情况下,事实租赁关系也应得到认定。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建筑器材厂这类租赁企业)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收集和整理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精准答辩,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多万的租赁款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的履行是诚信还是违约,也彰显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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