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张XX陷入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他于当年3月6日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公司管理。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之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在河南郑州执业的张丽律师接手此案。被告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公司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一起是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参与此案后,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等。
这三起案件尘埃落定。张XX的劳动争议案以败诉告终,他也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王某某的民间借贷案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各方将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的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也将按约定推进后续事项。这些案件的解决,体现了张丽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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