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云南昆明本地知名的专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始终扎根本地,深耕法律服务市场,凭借专业、严谨的服务赢得了本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满林强律师律师作为律所的核心律师,在各类民商事与刑事辩护领域更是有着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
在这起肇事车辆逃逸案件中,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被告曾X驾驶云AXXXX号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路边的行人原告赵X身体相碰撞,致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曾X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曾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原告赵X无责任。肇事车辆云AXXXX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曾X,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等。2017年12月5日,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原告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的鉴定意见。后原被告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为“由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让原告赵X陷入了赔偿难以落实的困境。满林强律师接受案件后,迅速拆解核心问题。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这是问题的本质所在。二是存在一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告难以获得足额赔偿的潜在风险。
随后,满林强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他指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给上诉人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同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方可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件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并未对其作出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故在投保人曾X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专注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等领域,执业多年养成了认真钻研案件、精准适用法律的执业习惯。他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这份能力源于长期实务打磨。他还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职责和使命,维护着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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