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了争夺遗产而去伤害其他的一些继承人的。
第三,遗弃了被继承人的,或者是虐待了被继承人的那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会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遗嘱或者是篡改以及销毁遗嘱的那情节严重的,也是会丧失继承权的。
那在我国父母财产,子女究竟如何来继承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财产继承被分为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的。而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来作为前提条件的。死亡的话一般都是指的是人的自然死亡,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继承确切的来说应该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的法律行为。财产的继承是只要被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的其中一方做出意思以及一些表示,那就可以发生甚至是变更或者是消灭的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被继承人如果设立遗嘱,然后来处理自己的一些合法的财产的话,那只要没有违背了法律以及社会的一些道德的准则的话。被继承人在死亡了之后就会发生被继承人的法律的后果。当然也必须要符合遗嘱的有效的条件。当然,在被继承人死亡了之后,继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这个完全是由他个人的意志来决定的,也用不着征求别人的同意。
在法定的继承中,尽管被继承人死亡了之后没有做出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布的一个意思,或者是一些表示。但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由他最亲近的亲属来进行继承。比如说被继承者的妻子啊,或者是丈夫以及子女,父母等,可以让他们来进行继承,那如果说没有上述的这些亲属的话,就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及祖父母来进行继承。那继承的法律后果的话是引起了财产所有权的一个转移。遗产具体分割了之后每个基层人对于自己分到的遗产,就有了他的所有权。
因此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对于这笔遗产进行占有,使用,甚至是处分的一些权利。继承人的遗产因为继承而改变了这笔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也就是说,由被继承人来转归为了继承人所有。
其次还有就是对于房屋的一个分割,那对于房屋这类遗产进行分割的话,我们应该需要知道两条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一些需要。也就是说,不能把并没有办法分割的房屋遗产来进行强行的分割割断。如果因此造成了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给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的话,那是没有必要的。
第二就是不损害遗产的一些效用。房屋本来就是拿来给人居住,拿来生活,或者是拿来进行生产经营的。不能因为由于继承的分割而因此改变了房屋的一个使用的属性,因此丧失了房屋原本应该有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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