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是否是强制的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确实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鉴定人经司法机关传唤,有义务到案按受询问和陈述鉴定过程、结论;有权査阅案卷材料,并经司法机关许可,有权对当事人、证人等提出询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故意提出虚假为鉴定的应负刑事责任。英美等国一般把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并允许当事人自行聘请,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则规定鉴定人只能由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其作用是作为审判官的辅助人来弥补审判官在专门知识上的不足。
鉴定人出庭的几率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并没有强制的进行约束,因此需要注意有关的规定,尽量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但是更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利益维系需要注意当事人的诉求,因此有关的部门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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