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来说,诉讼时效的行使主要是用于债权的请求权,在个别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用于物权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抗辩其实指的是,某一方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形式自己诉讼时效抗辩权利的合法法律行为。简而言之,指的就是对那些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的诉讼案来说,如果对方的当事人违反了一些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那么该当事人就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这个抗辩的内容也就是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如果说当事人在案件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的话,那么即使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除非提出该抗辩的当事人能够给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已经过时效。
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于关于债权请求权的案件,说的就是在某个诉讼当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自己合理的与自己的债权请求权相关的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债权请求权指的就是,权利人在债权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可以请求特定的人做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会对该当事人予以支持:
一是当事人对于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相关请求权;
二是当事人在兑付金融债券和国债,以及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企业型债权的本息请求权;三是当事人在投资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是其他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并不适合应用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里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请求权不适用于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是请求一方当事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以及排除障碍的行为;
二是对关于不动产的物权以及登记在案的动产物权的相关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是请求一方当事人支付未成年或者老人的抚养费、抚养费以及赡养费;四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请求权,比如个人的存款,企业发型的债券或者股票、国家财产以及并未按时出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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