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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抚慰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或身体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参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三、夫妻共同财产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精神抚慰金一般是给予受害人精神上面受到的损害,而由侵权人做出的一种赔偿,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的规定,这样的财产应该是归受害人个人所有的,所有精神抚慰金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就不能要求分割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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