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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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什么

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待遇该怎么算?

根据我国2017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工伤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

发生了工伤,就需要做工伤鉴定报告,具体用人单位会赔付多少补偿金,都是根据工伤鉴定报告来计算的。申请赔偿不但要工伤鉴定报告,还需要,医院开具的所有收据,以及工伤的时间和恢复形况,都是需要盖医院章。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是属于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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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农业户口人员失业有什么优惠待遇,政策?
[律师回复] (五)劳动保障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免交有关登记类、广告业、氧吧等、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有失业保险待遇、经济合同鉴证费;
(二)税务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国家出台过优惠政策如下: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一、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及财政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如果原来有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话,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集贸市场管理费、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关于公益岗位人员退休医保待遇有何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关于公益岗位人员退休医保待遇有何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5按月申报。
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1.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三、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组成部分
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
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
四、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使用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五、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
第二次住院为960元,
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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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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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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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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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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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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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5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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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三、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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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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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农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失业有什么待遇、政策吗?
[律师回复] (五)劳动保障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免交有关登记类、广告业、氧吧等、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有失业保险待遇、经济合同鉴证费;
(二)税务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国家出台过优惠政策如下: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一、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及财政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如果原来有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话,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集贸市场管理费、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农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失业有什么待遇、政策吗?
[律师回复] (五)劳动保障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免交有关登记类、广告业、氧吧等、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有失业保险待遇、经济合同鉴证费;
(二)税务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国家出台过优惠政策如下: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一、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及财政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如果原来有工作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话,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集贸市场管理费、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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