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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与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而XXXXX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及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进行抗辩。
沙璇律师接手本案后,首先怀疑发包方是否积极履行权利以促成支付条件成就。为了查证这一问题,沙璇律师逐页翻阅合同条款,仔细对比审计报告与案件时间节点。她还致电相关单位,核实发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权利主张情况。经过深入调查,沙璇律师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过四年,但发包方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并无证据显示其积极向上主张权利。
沙璇律师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该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发包方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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