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1X天,期间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
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不乐意了。中国XX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刘XX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他们还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其赔付孙XX各项损失共计543X3元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强调,自己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肇事后,驾驶员不得逃离现场”这一禁止性规定作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免责条款,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应支持。他们觉得刘XX肇事逃逸行为恶劣,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若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会纵容此类犯罪行为。
各方的答辩意见
孙XX则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也表示,自己没收到任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尽到告知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还指出,肇事逃逸影响只在事故发生后,未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问题,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位被告刘XX也同意刘XX的答辩意见,强调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刘XX签字的投保单或其他资料,刘XX投保时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做出提示,逃逸行为不属于禁止性条款。
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于孙XX的各项诉求,法院分别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因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因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综上,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因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刘XX支付的15500元予以扣除。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成立,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计量达三百件。他服务于河北保定地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还拥有心理咨询师、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等身份。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投保人来说,要保留好相关的投保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报警,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律师风采展现
本案中,李泽宇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习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格外从容。他深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通过严谨的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收集,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使他能够迅速找准本案的突破口。正是他这种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的态度,让他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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