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将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张某面临着可能的刑事追诉和巨额的法律风险。李鉴春律师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这一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2022年,万X因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数额较大且其从中获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之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检法两院采纳,万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同样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偷越国境,2024年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的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日复一日地坚守在刑事辩护岗位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