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界,丁婷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多个法律领域崭露头角。她有着独特的职业轨迹,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达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这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丁婷律师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在刑事案件中,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她还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下面来看丁婷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例。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疑;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难以确定;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也存在争议。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程序合法性是关键突破口。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破产期间债权纠纷,明确了债权人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避免个别清偿诉讼;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程序和实体抗辩的有效思路;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也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维护了法律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丁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代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强调了遵循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全面构建抗辩体系的重要性,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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