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一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打破了张XX原本平静的生活。李X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张XX发生刮碰,致使张X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李X所驾车辆未投保保险。张XX颅脑损伤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诉至法院要求李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X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对多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抗辩,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此时,马云航律师接受张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马云航律师2024年开始在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在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他始终坚守律师执业准则,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务实的执业作风、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当事人信任。
接受委托后,马云航律师迅速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梳理和核算,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确定了合理的诉讼请求金额,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及各项赔偿项目的抗辩,马云航律师积极收集、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对被告的质证意见逐一反驳。即便重新鉴定,仍维持了原告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夯实了伤残赔偿的核心依据。
庭审中,马云航律师围绕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适用、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专业辩论。他明确指出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合法赔偿权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主要赔偿主张,包括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按50元/日保护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核定,确认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3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所驾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客观情况无法投保交强险,不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双方按5:5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划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赔付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82225.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马云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实现了诉讼的核心目的,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维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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