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之中,处处都存在与人沟通合作的大境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呢!那就需要签合同,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我们也知道,因为有些某些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97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合同解除了,但是还没有履行合同内容的,是可以终止履行的,然后我们在根据履行情况和合作的性质,我们当时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我们的的合同解除之后,就等于合作的关系没有了,解除合同后的法律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该返还不当的得力和赔偿损失等民事的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会支持的。
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在98条有着规定,虽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的效益,很容易让人对合同接触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使用产生了很大的疑问,接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实践中,这方面判定的规则:
在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里,就有案例指出,在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不是违约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违约的一方进行主张违约金责任。
在我们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也有这方面的介绍,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8条说了解除合同后,守约者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我们的合同法第98条也说明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要终止,合同内容中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在法律上效力是不会被影响的,所以,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条的规定就已经对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给予了肯定,不会因为解除了合同而失效。
而在我们的司法层面,也有这方面的一些解释,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了,如果是因为买卖合同产生了违约而导致了合同解除后,我们受违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要给守约方支持,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如果合同之中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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