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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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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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97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合同解除了,但是还没有履行合同内容的,是可以终止履行的,然后我们在根据履行情况和合作的性质,我们当时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则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之中,处处都存在与人沟通合作的大境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呢!那就需要签合同,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我们也知道,因为有些某些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97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合同解除了,但是还没有履行合同内容的,是可以终止履行的,然后我们在根据履行情况和合作的性质,我们当时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我们的的合同解除之后,就等于合作的关系没有了,解除合同后的法律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该返还不当的得力和赔偿损失等民事的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会支持的。

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在98条有着规定,虽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的效益,很容易让人对合同接触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使用产生了很大的疑问,接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实践中,这方面判定的规则:

在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里,就有案例指出,在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不是违约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违约的一方进行主张违约金责任。

在我们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也有这方面的介绍,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8条说了解除合同后,守约者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我们的合同法第98条也说明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要终止,合同内容中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在法律上效力是不会被影响的,所以,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条的规定就已经对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给予了肯定,不会因为解除了合同而失效。

而在我们的司法层面,也有这方面的一些解释,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6条规定了,如果是因为买卖合同产生了违约而导致了合同解除后,我们受违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要给守约方支持,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如果合同之中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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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即使合同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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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甲遂将乙方诉至,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
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
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合同法》第 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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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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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违约金条款并不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效。当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其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
1、在《最高人民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可以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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