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原告某建设公司和被告缪X某之间。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7天后,也就是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简历造假”。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情况。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某建设公司这一主张。
第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因此,法院也没有认可这一解除理由。
第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另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的理由没依据,咱就能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平时工作中,也要留意公司的规章制度,按要求行事。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正是她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她快速精准地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指导当事人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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