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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其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拾级。但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根据姜静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厘清几个法律要点。首先,社保具有强制性,“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工资应按实际发放计算,而非合同约定。最后,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常见误区是单位认为员工签了放弃社保协议就无需担责,以商业险替代工伤赔偿;员工也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误以为协议有效而放弃维权。这种错误认知会让员工权益受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姜静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遇到此类情况要保留好关键证据,如银行流水、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际工资情况和工伤事实。同时,要明确法律规定,社保不能放弃,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赔偿。
综上所述,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影响工伤认定和赔偿,单位不能以此免责。姜静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庭审抗辩,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为劳动者在类似纠纷中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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