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石家庄工程监督站负责哪些事项?
受市城建委委托,负责在建市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促进质量以及监理、检测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2、负责受理市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对市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市管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以及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抽查;
4、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5、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的日常监管工作;
6、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和隐蔽工程验收;
7、负责办理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受理并按规定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石家庄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在长安区进行施工的企业,应当在竣工组织材料向监督站申请验收。监督站受理材料后,应该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后,及时向石家庄住建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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