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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代理制度有哪些变化?
1、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明确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方式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新增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在我国《民法典》的代理制度的变化主要的三点包括委托代理授权不清楚时的责任分配情况,还要明确共同代理情况下的行使权,最后还新增了个人自身代理和双方代理的一些规定。《民法典》的历史意义还是很重大的,不仅强化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机制,同时也协调了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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