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一之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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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什么是单一之债呢,就是说借方是一个人,被借方也是一个人,比如,你要向我借钱,借方是你,被借方是我,债务的双方都只有单独的一个人,这样的就属于单一之债。
什么是单一之债

我们在很多时候可能都有身不由己的时候,比如现在急需买一样东西,却没有那么多钱,手头比较拮据,就可能需要向其他人借款,那么就会产生债务

那么什么是单一之债呢,就是说借方是一个人,被借方也是一个人,比如,你要向我借钱,借方是你,被借方是我,债务的双方都只有单独的一个人,这样的就属于单一之债。而如果借款方是多人,或者被借方是多人,或者借方和被借方都是多人,也就是两个人以上,都不属于单一之债,这就牵扯了它的对称,另一个概念,多数人之债。

所以就可以根据这个债的双方人数来判断到底是单一之债还是多数人之债,比如一个工队,张三和李四是共同负责人,如果有一天这个工队的谢某出现了事故,那么出现了赔偿债务,这样的就属于多数人之债,但如果是张三开车撞伤了谢某,那么因为赔偿的债务的双方都只是一个人,并不牵扯其他人,这样的债务就是单一之债。

为什么要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呢,主要还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债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单一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很简单明确的,很好掌握,相比之下,多数人之债就要复杂,麻烦很多,因为债务双方人数的增多,会发生不止有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能放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区分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会更加准确的确定债务双方之间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一旦产生了债务,一定要明确债务双方,明确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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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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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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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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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选择之债可以变为简单之债吗
[律师回复]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举个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万元.合同上写的就是到期还款,没有别的履行方式.无可选择.即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至于选择之债,也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还是借钱.甲向你借了2万元,签订合同的时候写明了,如果时间不能换钱,就拿甲的一个古董抵债.这就是选择之债.
又或者你买了一个商品,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你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你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其中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车,买票乘车,你买票这个行为视为于公交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将你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债务】.公交车有很多站,这多个站即是标的,你选择在哪一站下,是你在行使选择权.这就是选择之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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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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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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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效力,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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