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20日,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立案。浙江甲X公司请求判令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相应利息,审理中还变更诉请,要求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XX公司当庭答辩,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张XX的申报还有其他付款,同时称诉请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法定期限且范围不包括利息。汪家道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以明确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加上之前在宁波开成法律服务所的工作经历,拥有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生涯。他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就达350余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审查此案时,具有独特的视角。在审查工程拨款申请单时,他凭借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注意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同时,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能从多维角度分析案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对于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返还的逾期利息分别自2016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次日起算。法院不支持浙江甲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在开庭前,汪家道律师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进一步完善了己方的证据链条。判决被告宁波XX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浙江甲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固定核心书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审查证据时,会逐份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会深入调查其背后的实际情况。他的执业领域集中在建筑工程纠纷、公司法领域法律事务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知识结构,他能结合案件特点制定精准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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