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出轨偷拍取证犯法吗
首先,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其次,法律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并没有到处宣扬,没有对妻子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隐私权的侵犯。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它不等于虚假证据,很多非法证据是真实的,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衡量是否非法证据有公认标准。
是否非法证据的衡量标准有两个,一要看器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常见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及其照相、摄像器材等。二要看使用场所。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在私密场所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非常复杂,一般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对该场所具有支配权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对方出轨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
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时,精神一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当然包括了发生两性关系,但发生两性关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与一个固定的婚外异性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发生关系的次数多少来认定构成同居。
一方出轨,其实很多人都是无法忍受的,而往往也就会导致夫妻离婚,不过这也不是必然的,毕竟有的人出轨之后还是有悔过之心,之后另一方也愿意原谅,这样一来夫妻还是有和好继续过日子的可能。而要是离婚的话,光是凭出轨这一条,还不能断定夫妻感情真的已经完全破裂了,最终其实也不一定就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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