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对付高空坠物措施?
加装防护网!这就是露台防止高空坠物最直接的办法。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可以做个采光防砸棚,采光顶需要用钢化夹胶玻璃(安全玻璃一种,即使打碎玻璃了,它也是整体连在一起,不会掉下来),骨架用钢骨架即可。
另外物业公司在必要时可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这样的警示牌,这样既提醒行走的业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也给抛物者作了一个警示。还可以加强保安的巡视,在保安巡视过程中不仅要对地面楼层进行巡视.还可利用望远镜或抬头仰视的方式进行巡视。也有部分有条件的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在长期监控下部分业主也会适当收敛,且有助于及时发现肇事者,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有关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的情况还需要对自己的一系列行为负责,而且高空坠物的防护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相关的物业和职能部门都应该加强防范,最大程度防止高空坠物伤人,要为行人的安全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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