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标书员岗位。公司为黄某缴纳了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的养老保险。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黄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提出一系列诉求,诉求清单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当庭变更为7893.47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08.68元;支付加班费8137.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黄某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黄某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二倍工资差额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该款项。
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不成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而黄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更能反映其真实工资水平。所以应采纳黄某主张的8000元/月工资标准。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副总告知黄某岗位缩减,这属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非公司所称的黄某单方辞职。且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黄某签字,空白内容非黄某所写,黄某也不认可其真实性,所以该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签订。这属于公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未依法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应支付经济补偿。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同时驳回了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声称已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责任,并且随意对员工的工资构成进行不合理的界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签字等有效要件才被认定为有效签订;用人单位需对其主张的工资构成承担举证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和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律师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及时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避免了劳动者因需另行主张而增加的诉累,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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