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肇庆的建筑工人杨X,是某建筑项目工地的安装工人。工作时他不慎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的杨X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然而后续经法定程序核算,杨X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杨X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权。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广东肇庆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突破口。该协议签订于2023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了8万元的“一揽子”赔偿。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其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流程、工伤处理痛点及风险防控要点。在本案中,这种丰富的经验能够帮助他精准把握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逻辑,以及在工伤认定和待遇核算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本案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核算等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黄宇杰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快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在审查协议时,他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杨X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以及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他还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事后依法核算的工伤待遇进行比对,发现协议约定的8万元远低于28万余元的法定标准,构成“显失公平”。
随后,黄宇杰律师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杨X系某公司招用的安装工人,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
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但杨X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凭借其在工伤待遇赔偿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各项待遇。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X对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结案前,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各项主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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