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共同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了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冉某某。他声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却没有分配货款。原告还说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这笔款项,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焦点一: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认为这2685吨货物是合伙财产,而被告方则有不同看法。原告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有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根本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这个“挂账”行为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焦点二:未清算能否径直分割款项
原告在合伙还未清算的情况下,就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但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有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要以清算为前提,没有清算就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以及分配比例,所以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焦点三: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可能与合伙经营相关。但关键事实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收支往来众多,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按其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其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非利润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了7年,从公务员转型成为律师。她经办过百余件案件,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合伙经营中,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非常重要,它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且,合伙财产的分割一定要以清算为前提,不能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就随意主张分割。如果遇到合伙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要滥用诉权,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尾
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合伙经营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基本规则。而丁婷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的办案能力,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的7年经历,让她对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有了双重维度的把握,再加上12年的法律相关行业经验,使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她经办的百余件案件,每一件都倾注了她的心血,也让她在法律领域不断成长和进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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