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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李XX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有劳务合同。8月26日,李XX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九级工伤。然而,公司未缴纳社保,以“劳务合同”“员工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李XX维权陷入困境。
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其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这一核心障碍,陈步青律师先行代理李XX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及诉讼。在审查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仔细比对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实际工作情况,发现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李XX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经多方收集证据并验证,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执业以来,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合同,此次经验让他更敏锐地识别出合同中的关键信息。
在工伤待遇仲裁阶段,针对停工留薪期问题,陈步青律师逐页审查前案裁决书,发现裁决书对2023年8月27日后的劳动关系表述为“暂不处理”,并未否定劳动关系存续。结合九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他主张合理的停工留薪期,仲裁委酌情认定6个月。陈步青律师担任过仲裁委劳动工伤专业委员,这一身份让他在查证此类记录时更具专业优势。关于工资标准,陈步青律师调取银行转款记录,证明李XX月底薪为7,000元,对于搬运费部分,通过调查微信记录等,确认虽由公司代收代转,但不影响工资基数的认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964.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0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5,677.2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合计312,18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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