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矿业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闫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毕晓娜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从时效、社保义务、保险性质、责任认定四个方面进行抗辩。庭审中,她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在商铺租赁合同欠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出租人王某将408㎡商铺出租,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过热费。一审法院仅凭欠条表面数字,错误计算月租金,仅支持租金85336元,且对合同主体、保证金扣除等问题认定不利于委托人。毕晓娜律师代理王某提起二审,重点纠正租金计算错误、明确租赁关系与责任、依法维护违约金基数。她提交完整证据链,严密论证一审裁判错误之处。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改判房屋租赁费从85336元纠正为146440元,多追回61104元,维持物业费和过热费,逾期违约金以146440元为基数计算。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早年与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其股东资格。毕晓娜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确认王某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从这三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时效问题,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明确时效起算点,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明确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强调法定义务不可免除,如在社保案件中强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三是完善证据链,通过完整的证据呈现关键事实,为抗辩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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