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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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法律依据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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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法律依据。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法律依据

第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审判权、执行权与对外委托权相分离的原则来设置或确定相应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指定2名以上(含2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审判阶段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依法对委托鉴定、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以下简称行装科)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以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的司法评估、拍卖工作,依法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鉴定、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范围包括:法医学鉴定、文检鉴定、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文物珠宝鉴定、农药种子质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专业技术问题。

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相关的机构或者评估单位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授权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性,保证司法鉴定在法律的范围进行,避免因评估机构的操作的不合法而造成司法鉴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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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或者中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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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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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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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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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资产,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4、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是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作出调整。影响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主要是比较因素。比较因素是一个指标体系,它要能够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不全面的或仅使用个别指标所作出的价值评估是不准确的。一般来说,设备的比较因素可分为四大类,即个别因素、交易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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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车损的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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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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