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抢注商标应该怎么办?
“抢注”,故名思议,就是第三方抢在客户之前申请了商标。在此情况下要提异议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交客户商标在当地的使用证据,尤其是在抢注方申请日期之前的相关使用证据。
其次,如果能够证明抢注方同客户之间曾经或现今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比如抢注方是客户在当地的代理或分销商),这样就可以以对方恶意抢注为由来提异议。
如果客户既没有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在当地有在先使用权,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同抢注方存在商业关系,那就被抢注商标提异议是很难的。除非能够证明客户商标在其原属国为驰名商标。如果不能,就只能想办法同抢注方协商将商标申请转让给客户,但这一般来说难度都比较大。一方面对方不一定愿意转让,即便愿意,也会要求客户支付大笔转让费用。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当第三方抢注商标时并且尚未注册使用时,较为寻常的手段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要准备相关的使用证据,如果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成功,那么提出异议成功的难度就较大,但是如果被抢注的为国际驰名商标,就可以申请海外援助,成功的几率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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