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李XX工伤认定案件中,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李XX满心担忧自己的工伤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未来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其实,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工伤认定的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涉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近500起案件,现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担任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等职务,荣获日喀则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针对这种情况,卓玛律师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第一,证据补强。在二审中,卓玛律师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新证据。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而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通过这些新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增强了工伤认定的证据支撑。
第二,法律适用。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法律适用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三,事实论证。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同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从事实层面进一步论证了工伤认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李XX维护了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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