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赔案中,原告遭遇了不小的麻烦。原告因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一共住了122天。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122日、122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过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已部分分配。原告为了维权,委托翁鹏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950.1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的当天,就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土地承包权证等。翁律师通过梳理这些材料,明确了原告的各项损失主张及计算依据,随后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
到了庭审阶段,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多项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部分医疗费、降低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还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多项费用不予认可。面对保险公司的这些抗辩,翁鹏威律师逐一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翁律师重点举证证明原告务农的事实,以此来主张误工费。同时,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主张合理的护理、营养等费用。翁律师还明确了肇事方垫付款及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即原告自愿承担保险赔偿外的相关费用及诉讼费,无需肇事方负担。另外,针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与原鉴定基本一致,这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领域相关案件就办理了215余件。如此多的办案经验,在这次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15602.05元(含鉴定费)。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扣除肇事方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352252.05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60000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最初要求赔偿385950.19元,最终法院核定的合理损失更高,达到415602.05元,虽然有部分诉求被驳回,但核心赔偿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成功获赔相应经济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对保险公司抗辩的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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