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马X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与因前方事故减速通行的被告尹X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相撞,导致马X死亡、三车受损。交警认定马X负主责、尹X负次责。事故发生后,在2020年X月X日,原告(实际车主)与被告尹X及另案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尹X协助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除此之外的所有另类经济损失(含停运损失)尹X及挂靠公司一概不再承担。
到了2026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3.9万余元(按次责比例后为4.1万余元)。被告接到起诉书时,心里特别着急,毕竟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后续还可能面临关联诉讼风险。
王辉律师在被告委托后介入了此案。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资料,多次研究这份《协议书》。他会见被告了解事故经过和当时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况,一共会见了3次。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协议书》中关于赔偿范围的明确约定是关键,明确把“停运损失”排除在外。
王辉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针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时效、格式条款无效等抗辩点进行体系化举证。在《代理词》里,他的核心逻辑就是紧扣协议条款,论证原告已放弃停运损失索赔权,且协议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王辉律师是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事务部副部长,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四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他还办理过襄阳本地保险合同典型判例,突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办结跨区域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十年陈欠成功调解清偿,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
最终,陕西XX新区人民法院在2026年5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协议约定的“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被告尹X及某物流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因主债务不成立而无须理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
原本被告担心要赔偿近14万元,结果实现了“零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完胜,靠的就是王辉律师精准挖掘并运用《协议书》这个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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