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3日,巫某到兰州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6月13日,巫某在工作时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然而,该公司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巫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工伤待遇133,706.55元。
解正军律师接受巫某委托后,凭借多年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经验,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适用。他仔细研究了之前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以及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巫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庭上,解正军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指出公司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他结合巫某的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提出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的观点。关于工伤待遇金额,虽然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巫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解正军律师主张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最终,法院采纳了解正军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公司立即向巫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
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12月,简某请潘某甲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某甲召集包括王某亲属王某某在内的工人施工。12月23日,王某某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经多次住院治疗后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简某垫付了部分费用。王某(未成年人)和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的潘某作为王某某的亲属,将简某和潘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
简某主张与潘某甲是承揽关系,自己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王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其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潘某甲则主张自己仅为介绍人,与王某某无雇佣关系,王某某与简某构成劳务关系,且王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解正军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了简某与潘某甲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潘某甲与王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庭审中,解正军律师指出,王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但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不应将王某某的死亡归咎于家属放弃治疗。最终,法院认定潘某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简某作为定作人,将高处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核定各项损失总额为1,393,214.23元,判决简某赔偿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潘某甲赔偿557,285.69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解正军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方面,他善于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如在巫某工伤案中,他依据生效判决和工伤认定文件,有力地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王某某死亡案中,他通过调查确定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时机把握上,他能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合理提出主张。例如在巫某工伤案中,对于工伤待遇金额的主张,既考虑了法律规定,又结合了当事人未对仲裁裁决起诉的实际情况。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依据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据;在确定工伤待遇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并结合仲裁裁决和当事人的诉求;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劳动者遭遇工伤却被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无法落实时,像解正军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律师,能够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合理的策略运用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劳动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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