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了私教训练协议,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合计2520元,未签订书面协议。张X指定王X为专属私教,然而王X离职后,张X法定监护人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张X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xxxx648445)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另一起案件中,张X为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驾驶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同样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这两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在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公司推诿退费,增加了维权难度。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对“营运行为”进行扩大化解读,试图以此免责;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马学兵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采取了有效的策略。在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中,他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结合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诉讼思路,精准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168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同时,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费用金额及被告违约事实。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马学兵律师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
最终,两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纠纷,明确了口头合同的效力和私教服务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收集和整理的重要性,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准确界定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区别,为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范例;展示了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至关重要。马学兵律师(执业证号:133xxxxxxxx648445)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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