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XX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2015年,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系第119540号“松”、第121304号“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了“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其开发的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工程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百公司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拆除义务。他们强调XX公司有能力和义务审查所使用产品是否侵权。
王丹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分点论证:行为性质分析: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这表明XX公司并非直接的销售主体。主观过错判断: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这说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合法来源抗辩:XX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承包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3.最终法律结论:XX公司的行为虽然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因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交付小区,考虑到居民已入住多年,若判令拆除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具体如下:认定XX公司不承担24万元的赔偿责任。免除XX公司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侵权产品,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驳回了百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标侵权纠纷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在工程项目中使用了可能侵权的产品就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拆除义务,而忽视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可能性。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其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工程项目中要做好材料品牌的管理和审查工作,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对劳动者而言,虽然本案是企业间的纠纷,但也提醒大家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在工作中涉及侵权行为。
王丹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能够帮助企业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和企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在庭审策略方面,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观点,说服法官采纳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为企业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商标侵权纠纷无小事,它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王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XX公司避免了24万元的赔偿和可能的大规模拆除损失,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商业声誉,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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