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昊东律师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代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案。刘昊东自2019年3月执业,承办案件超2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商事等领域。中,村委会与村民就征地补偿款分配标准存争议,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参与上诉,为村委会争取合法权益。
正文
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XX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2018年,雅达XX土地被统一征收,征收时除村民土地外还包含荒地等。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后,将荒地、草地分配至各村民户中,以被征收土地总亩数计算征地款。陈XX出生于198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中无多余土地向其分配,其与村委会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其份额。村委会制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有户有地人员分8亩,有户无地人员分5亩等标准。陈XX认为自己应按8亩标准分配补偿款,村委会则认为其属“有户无地”,应按5亩标准分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XX于2021年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8亩标准支付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
刘昊东律师作为雅达XX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上诉。在办案过程中,刘昊东展现出丰富的专业经验。他协助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称签订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村委会盖章,属无效协议。在二审庭审中,刘昊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清晰阐述村委会的观点,强调应严格按照《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执行,以维护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请求部分支持。变更一审判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未支持陈XX青苗补偿款的诉求,为村委会减少了部分经济损失。对于村委会来说,二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依据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分配的合理性,保障了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这也体现了刘昊东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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