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朱XX面临着巨大的困境。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款并办理更名手续入住多年。然而,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后房屋被查封,虽执行异议之诉胜诉,但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无法完成过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此时,朱XX委托了河南南阳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执业于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案件庭审阶段,赵XX辩称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且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所积累的专业知识,以及承办超3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他曾处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这种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他指出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确认朱XX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冯居昊律师在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曾在房屋不动产领域协助客户明晰权属、防范交易风险,在本案中,他深入调查房屋的抵账、转让、网签等一系列过程,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冯居昊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朱XX争取利益的细节。他在建筑工程合同方面严格审查条款的能力,也让他在处理本案时,能够清晰地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以其精准破局、高效维权、终局负责的维权服务特色,成功为朱XX解决了房屋过户难题。他还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业内以专业尽责著称,能够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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