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怎么调查离婚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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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民事诉讼所规定的流程是固定的,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话,最好可以对一些争议的焦点进行规定,如果对于协商不了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争取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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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怎么调查离婚官司?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民事诉讼所规定的流程是固定的,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话,最好可以对一些争议的焦点进行规定,如果对于协商不了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争取庭外和解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当然,贾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三)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综上所述,离婚官司聘请律师胜诉的几率会高一点,而律师在办离婚官司的时候,会对双方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会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当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可以由律师来争取,一般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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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我给你一个向法院申请调查书的模板,请你参考。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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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查询。
如 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的调查令进 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 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 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 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 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我在打官司,有些证据确实需要法院才能去调查,但是法院却迟迟不去取证,我不服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复议,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种决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
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3、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
拘留。理由来源同罚款。
二、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种裁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
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先予执行。理由来源同财产保全。
3、
执行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执行行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申请调查取证所做的决定不服和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需要提起复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当法院做出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应该有理有据地向法院提起复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调查人员调查证据的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怎么样 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调查的流程 (一):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五)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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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证据多少钱?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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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案件中法官在调查的时候,可以拿别的证据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大陆地区,私家侦探还不是合法的职业,以调查对方行踪,财务信息,出轨外遇为业务范围的调查公司,也不是合法的商业机构。所以,通过这些渠道获得的证据,在诉讼的时候,会因为证据的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向如实陈述证据的取得方式,只是说自己跟踪获取的,或者在什么地方意外发现的,导致没有证据来排除证据的合法性。而开庭的时候,对方还通常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主张证据无效,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正不性和合法性,所以,这种抗辩也无法获得支持。 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因为私家侦探、调查公司,他们的业务没有在国家机关依法注册备案,所以,一旦上当受骗,很难维权。 法律上的事,还要建议大家先咨询一下律师,事半功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哥哥最近是要打官司了,他也不知道具体的内容应该如何解决,提前咨询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间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立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决定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或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前,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核查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立案前的调查,属初步调查。行政机关经初步调查,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就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立案手续的,一般情况下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属违反法定程序,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但是,调查终结后再办理立案手续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相关行政处罚无效。违法案件具备立案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立案,在时间上严重拖延,立案后虽然还有调查活动,但主要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调取的,有可能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从而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立案审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展开调查,并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外。因此,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取证方式方法合法、正当,且所取之证对所调查事项能起到证明作用的,经查证属实后,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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