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XX区,一起因房屋占有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闹得沸沸扬扬。原告刘女士(化名)于2007年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的房屋,并在2008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长期由刘女士的小姨谷女士居住使用。后来谷女士与陈先生相识恋爱并结婚,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然而,2017年3月,法院判决谷女士与陈先生离婚,离婚后谷女士搬离了涉案房屋,但陈先生却以无房为由拒绝搬出。刘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认为陈先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从涉案房屋搬出并交付钥匙,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刘女士核实房屋权属。他仔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女士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针对陈先生提出的刘女士无购房能力自己偿还过房贷等抗辩,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女士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记录显示,该还贷账户系刘女士名下账户,截至2018年3月,刘女士已按约定时间和数额偿还了124期贷款。虽然交易凭条显示谷女士和陈先生曾向该账户办理过多次存款,但刘女士与谷女士均主张这些款项系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再者,对于陈先生主张的谷女士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先生未能提交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仅凭向刘女士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在刘女士与谷女士均否认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
最后,关于刘女士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李同红律师虽然协助原告提出了该项主张,但由于房屋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经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陈先生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刘女士;驳回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陈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被告陈先生负担。
刘女士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表示李同红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不仅专业能力过硬,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法律要点,还非常注重与她的沟通,让她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正是因为有了李同红律师的帮助,她才能够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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