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的法律诉讼舞台上,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下面让我们走进李超律师经办的几起典型合同纠纷案件。
李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
先来看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且长期不成就该条件可能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二是被告提出“被胁迫签字”等主张混淆视听。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再看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2019年3月17日,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XX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事后出具的承认债务并承诺还款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庭审中,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了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1,380.4元、罚息12,963.1元,并继续支付此后的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请求。
最后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9年,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进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李超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此案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主体不适格”,声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二是“诉讼时效已过”。李超律师针对这两项抗辩展开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以72,47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这几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中,明确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其次,在金融借款违约案中,展示了如何通过组织完整的证据链条和申请公告送达、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应对“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李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的李超律师,无疑是当事人在合同纠纷维权道路上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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