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执业多年。他任职于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还曾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担任特邀调解员,以及担任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执业期间,他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经验丰富。接下来讲述他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何先生的纠纷源于一笔借款。2016年8月9日,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00000元,王女士按何先生指示将借款汇至苏先生的银行账户,何先生出具了借条。之后,何先生又向王女士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经双方沟通,何先生重新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明为12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随后双方撕毁原借款凭证。然而,借款到期后,何先生并未按时还款。2020年1月15日,何先生告知王女士其出售的房子办理解押,要求王女士提供还款银行账户。2020年1月18日,何先生通过杨先生、何先生分别向王女士转账还款30000元、16700元。此后,王女士继续催促何先生归还剩余73300元借款,何先生却拒不还款。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刘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虽出具了借条,但王女士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王女士向苏先生转账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也从未授权杨先生、何先生代替自己向王女士归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面对何先生的否认,刘双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收集到何先生于2018年7月6日出具的借条,上面有何先生的手写签字及手印确认;中国XX银行的银行回单,证实王女士于2016年8月9日向苏先生转账100000元;杨先生和何先生于2020年1月18日向王女士转款的记录;王女士的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7月24日,王女士收到多笔户名为苏先生、何先生的银行卡转款,王女士称在此期间将信用卡出借给何先生使用,何先生通过苏先生、何先生向其偿还信用卡支出,2018年7月收回信用卡后要求何先生出具借条;以及王女士与何先生2019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何先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19年前或年后归还借款。
在庭审中,刘双律师将这些证据一一呈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指出,虽然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收到了王女士的借款,但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向王女士转款、还款的行为,王女士也能给出合理解释。而何先生仅以自己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王女士对于相关转款、还款行为也能给出合理解释。何先生仅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不足以对抗王女士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何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3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6%计算)。
这起案件中,刘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王女士成功追回了借款。他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负责、真诚的执业理念,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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