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XX公司、XX公司面对一审法院将赵XX支付的款项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工程款这一结果时,几乎陷入绝望。原本清晰的投资款认定被推翻,这让他们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而这,正是庞石磊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庞石磊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也是律所的创始合伙人。
接手案件后,庞石磊团队迅速投入工作。他们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焦点。在处理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时,庞石磊凭借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所学的扎实理论知识,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突破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投资款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工程造价,庞石磊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中的各项费用逐一分析。他在过往承办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宾馆公司提出的异议,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维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逾期付款利息方面,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庭审中,庞石磊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组证据,包括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投资合作协议、相关裁定书等。面对宾馆公司的抗辩意见,他逐一进行回应和反驳,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
庞石磊还有一个特别的习惯,在处理复杂案件时,他会把合同读出声来,以此寻找逻辑断层。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的执业经验,早期在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时,他发现这种方式能更敏锐地捕捉到合同中的潜在问题。这种习惯让他在面对本案中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时,能快速找出关键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在工程造价方面,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他的观点,对轻质隔墙板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对新排风系统造价及水电安装部分造价予以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二审法院支持了他提出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撤销了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判决。案件结束后,XX公司、XX公司成功获得了应有的工程款,权益得到了保障。而庞石磊接下来又将投身到一起复杂的金融投资纠纷案件中,继续用他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