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原告方律师慷慨陈词,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汤思骑律师神情专注,准备进行有力的抗辩。
汤思骑律师毕业于相关院校,于202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主要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支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认为二被告应支付管理费XXX.68元及投资回报469XXXX3197.88元等。被告一辩称案涉约定无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称其已履行义务,费用与其无关且原告诉请已过时效。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对双方签订的《项目公司设立协议》进行深入分析,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在证据质证阶段,对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提出质疑,使其未被法院采证。同时,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提出意见。在诉讼时效方面,汤思骑律师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中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等。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汤思骑律师在整理卷宗时,会对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方式进行标记。在后续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这种整理方法帮助他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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