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曾是恋爱关系。20XX年,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筹备结婚,他们决定共同购置婚房。
李XX出售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用卖房款支付了新购房屋的首付款。购房时,因为刘XX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双方就协商以刘XX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
这房子总价474万多元,首付款174万多元,其中李XX用公司支票支付了155万元。剩下的300万元以刘XX的名义办理了组合贷款。购房之后,李XX一直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贷款,还支付了部分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两人一起住在涉案房屋里,直到关系破裂。
2012年,刘XX明确表示不再和李XX结婚,还自行控制了房屋和还贷账户。李XX没办法,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还要求刘XX返还价值10万元的婚戒。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李XX没办法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也证明不了自己的出资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李XX心里特别憋屈,觉得这太不公平了。
就在这个时候,李X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首先,针对一审的核心争议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李同红律师指出,一审法院把案件焦点错误地限定在了“婚约关系”和“彩礼”的认定上,忽略了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他强调,李XX和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一起支付首付款、一起偿还贷款、一起居住使用,明显有共同购房的意愿和共同出资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接着,李同红律师系统地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像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证明了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在贷款期间还一直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而且,李同红律师还指出,刘XX说李XX的出资是“赠与”,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还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就已经形成的共有关系和出资比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
法院认为,李XX和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共有方式,所以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经过核算,李XX支付首付款155万元,通过还贷出资32.7万多元,一共实际出资339万多元;刘XX支付首付款19.3万多元,还贷出资20.6万多元,一共实际出资135万多元。据此,法院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不过,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获得支持。
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李XX败诉,心里肯定特别绝望,觉得自己的钱可能就要打水漂了。但是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成功改判,李XX获得了71%的房产份额。这前后的对比太明显了,也让李同红律师看到了李同红律师在这个案子里的重要作用。这个案子能逆转,关键就在于李同红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整理出了完整的证据链,还依据法律提出了合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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