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里规定,房地产公司要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约定房地产公司用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在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到了付款期限,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只陆续付了部分款项。到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黄明、赵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法院查明: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庭对账,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双方主张:原告天然气公司主张被告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经对账后确定的1,019,541元欠款金额。因为有银行流水和《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这些证据能清晰反映款项往来情况,所以法院以对账结果为准。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是因为补充协议对原违约责任条款有变更,又没重新明确标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了违约金标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同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合作签订合同后,如果要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重要条款,一定要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要保存好相关的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遇到纠纷协商不成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履行中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后,若未重新约定违约金标准,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会由法院酌定标准,但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法律保护。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虽然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但执业的这几年里,他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迅速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将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上,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本金回收)的绝对安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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