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大庆律师案情起点受托维权
刘大庆律师接到姜先生委托时,了解到这是一起复杂的民刑交叉股东维权案。姜先生是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该企业在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43名村民实际出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办公楼、库房等固定资产。然而,被告赵某、王某、吴某作为原企业管理人员,另行注册新公司,将原企业资产转移,并谎称企业名称变更,侵占企业房产及经营利润。
梳理证据
接受委托后,刘大庆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调取了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另行设立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刘大庆律师将“秉正义之心,持果敢执行,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融入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提起诉讼
刘大庆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代表姜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利润并赔偿财产损失。诉讼过程中,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同时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
关键理念传递
在与法院沟通以及向被告方阐明观点时,刘大庆律师在提交的代理意见书中,写下了“秉持正义,果敢执行,全力维护合法权益”的内容,这正是他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这份代理意见书不仅是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更是他理念的体现,激励着自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姜先生不服一审裁定,继续委托刘大庆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向侦查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驳回起诉将导致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结合案件证据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大庆律师在案件结束后,在案件记录本上写下“秉正义之心,终有公正结果”,再次强调了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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