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是钱X某,被申请人一是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是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钱X某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处工作时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务公司在赔偿事宜上一直推诿拖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多层分包、用工主体偿债能力弱的问题,要是仅起诉劳务公司,即便胜诉,钱X某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钱X某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赔偿什么时候才能有着落,整日愁眉不展。
陈步青律师在钱X某面临困境时接手了这个案子。他迅速制定了两步走的核心策略。第一步,他把总包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X》第九十四条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总包单位对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举措让申请人的谈判筹码大大增加,因为总包单位为了避免声誉受损和潜在的连带风险,会主动向劳务公司施压。
第二步,陈步青律师在调解方案中创造性地引入了“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很多企业买了商业险后就不愿再进行赔偿,这个机制正好化解了企业的顾虑。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灵活斡旋。他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在与双方沟通时,有理有据地阐述观点。最终,他说服劳务公司接受了一次性打包赔偿方案,同时明确总包单位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换取总包单位的配合施压。调解协议里特别设置了逾期付款10,000元违约金条款,这就确保了协议的执行力。更巧妙的是,协议约定申请人配合办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赔,并将理赔款权益转让给劳务公司,这样劳务公司支付10万元后,还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得部分“回血”,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付款意愿。
案件最终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25年XX月XX日终止用工关系;申请人撤回对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请求;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0,000元;若被申请人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加付10,000元违约金;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手续,将理赔款权益转让给被申请人,误工费标准300元/天由被申请人承担;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钱X某原本担心自己拿不到赔偿,最坏的结果就是一分钱都拿不到,而实际结果是他不仅拿到了10万元赔偿,还有1万元违约金保障。打官司就是要讲究策略和方法,这个案子能圆满解决,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巧妙的策略和灵活的斡旋。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他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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