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XX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谢XX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碰撞,导致上颌骨、颧弓骨折等,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坏。谢XX负全责,而此时陈XX刚入职新公司不久。因伤势严重,她辗转嘉兴、上海两地住院治疗。出院后赔偿协商不成,陈XX的权益面临受损风险。在此情况下,陈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两家保险公司提出陈XX有固定工作,事故后工资收入未中断,实际收入没减少,不应赔偿误工费的抗辩。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扎实。他敏锐发现陈X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这一关键事实。
在庭审中,俞国锋律师精准指出,陈XX误工期间的收入是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获得的法定补偿,并非劳动报酬。他在2016-2017年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务有更深刻的理解,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他凭借专业能力和挂职积累的经验,有力论证了不能因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免除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法定义务。
同时,俞国锋律师还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赔”、“护理费标准过高”、“住宿费非法定项目”等常见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损失共计100,363.81元,XX公司赔偿39,292.4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42,371.41元,肇事司机赔偿鉴定费700元。关于误工费24,435.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认定“原告误工期间的收入系停工留薪待遇,不属于劳动所得”,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陈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曾获得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他以专业和负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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