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步青,他来自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今天,就来讲讲他代理的一起“00后”年轻工人工伤维权案件。这起案件的申请人是2005年出生的韦XX,年仅20岁。他在德清某包装公司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夹伤。经鉴定,他的伤情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刚步入社会的韦XX,面对企业的推诿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心里充满了无助和焦虑,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韦XX的仲裁请求主要有三项:一是确认双方自2025年X月X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29,383.7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三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216.5元,以上合计约13.36万元。被申请人是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XX。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他发现韦XX受伤事实清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已依法完成,而且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所以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相关实施规定,一项一项地计算了十级伤残对应的各项待遇。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统筹地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统筹地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约12.94万元,还追加了因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陈步青律师积极推动调解程序。他考虑到韦XX较为年轻,后续职业发展需要尽快摆脱纠纷,同时企业有实际支付意愿但希望控制金额。于是,他采取了务实灵活的谈判策略。经过仲裁庭的主持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调解书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为“陈XX”,而仲裁委记录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为“谈苗苗”,存在笔误或混淆,但这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步青律师在协议签署前认真核对了各项条款,确保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得到保护。
最终的案件结果是,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某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XX全部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73,000元,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本案处理终结,今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韦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或者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没想到在陈步青律师的帮助下,能在仲裁阶段就以7.3万元调解结案,快速拿到赔偿款。这起案子能成功调解,靠的是陈步青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务实灵活的谈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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