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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滥用诉权,且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同时,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则辩称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付款条件已成就,“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履行期届满,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阻碍支付条件成就。
沙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优势。在证据组织方面,沙璇律师梳理了案涉项目的验收情况、结算审核情况以及各方付款约定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过缺陷责任期,完成了结算审核,各方应及时结算支付。在法律观点突破上,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背靠背”条款,沙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在程序运用方面,沙璇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抗辩,充分阐述被上诉人的观点和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上诉人以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一审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顺利获得应得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沙璇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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